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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给女友超百万,其中50万元为“求挽回”‖大竹婚姻律师

2022-12-20 22:23:17 来源:


男子转给女友超百万,其中50万元为“求挽回”‖大竹婚姻律师

男子转给女友超百万,其中50万元为“求挽回”‖大竹婚姻律师

恋爱过程中,男子先后给女友转账110余万元。女友提出分手后,男子要求对方返还其转账款项被拒绝。恋爱时的转账,还能追回吗?1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子赵某返还74万元。

据介绍,20199月,李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而后开始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男子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赵某转款,合计110余万元,其中包括购车款24万元,以及202118日一次性转账的50万元,两项合计74万元。其余40余万元是李某替赵某偿还的网贷,这是赵某在认识李某前在网络平台上的借款。

庭审中,对于40余万元的网贷,李某表示刚认识赵某时,见她无力偿还网贷,便陆续向赵某转账,让她用于偿还网贷。对于40余万元的性质,李某承认是赠与赵某用于偿还网贷的,赵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对于50万元,李某称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关系,才转账的。而24万元买来的涉案车辆,已被赵某转手卖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钱款财物,是当今较为普遍的现象,目的是为了确定或者稳定恋爱关系,缔结婚姻。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追求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现实的恋爱婚姻中,甚至出现了物质化的不良倾向,该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予以抵制。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本案中,在李某和赵某认识交往过程中,因赵某网贷的原因,由李某转账给赵某用于还贷,李某也认可转账40余万的目的是用于偿还赵某的网贷,其性质属于赠与,赵某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转账目的业已实现。李某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赵某数次要求李某为其购车,李某因资金原因,一直未满足赵某,后来李某在双方感情开始趋淡时为赵某支付了购车款,车辆已被赵某出售。同时,在赵某提出分手时,李某即向其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李某意图通过赠送钱款达到稳定及挽回双方恋爱关系的目的明显,该两笔款项显属李某为维持恋爱交往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赵某提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故赵某应向李某返还款项74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恋索取财物,非正当行使婚姻自由权利,不符合婚姻自由本意,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当今社会早已实现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均应自主自立,不应通过恋爱婚姻向对方索取钱款财物,以满足不正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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