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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2022-02-04 15:52:29 来源:
大竹律师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大竹县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友谊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2E965XE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253019XXXXXX,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镇某某路11号14栋2-2
某某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6民初2716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6民初271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某某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
2、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45元货款,明显错误,应当判决某某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
在一审中,大竹县某某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送货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七张等,证明李某某出售给大竹县某某木材有限公司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某也提供不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因此,能够证明李某某出售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而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月21日李某某出售给大竹县某某木材有限公司的9桶胶水系另一买卖合同导致的纠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可另案解决明显错误。一审法院也认定2018年5月起至2019年2月大竹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多次向李某某购买胶水,整过过程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整个的购买胶水应认定为一个买卖合同,主体相同,购买的产品相同,不应当把其中的一次购买行为割裂开,因其中的一次,即2019年1月21日李某某出售给大竹县某某木材有限公司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某某某某木材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主张赔偿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月21日大竹县某某木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购买9桶胶水的行为系另一买卖纠纷错误,应当是同一买卖合同,一并处理。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作出的判决错误。因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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