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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调解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反悔‖大竹县律师

2023-03-26 23:25:03 来源:


以案说法︱离婚调解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反悔‖大竹县律师

以案说法︱离婚调解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反悔大竹县律师

原创 连州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其后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受赠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房屋到底归谁?近日,连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0日,黎某与邓某经连州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婚生女儿黎某彤所有。离婚后,黎某以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过户房屋。黎某彤遂向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由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二被告赠与原告所有,二被告均应按此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该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等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若同意撤销赠与,会给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要求撤销离婚调解书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但其并未提交有关的证据证实,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连州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调解时,夫妻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达成的赠与合意,且已经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在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已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但与单纯的赠与合同有别。该赠与行为是父母为子女以后生活有保障,发生在特定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赠与、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故不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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