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大竹律师发表的查封异议书
2023-11-22 23:08:05 来源: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发表的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 周某云,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30910XXXX,联系电话:
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80529XXXX,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解除对坐落在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XXXX号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民间借贷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大竹县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在李某耀与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查封人李某耀申请贵院查封了坐落在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X号、8-XXX房屋,并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民事裁定书。现异议人对该房屋的查封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查封。理由如下:
一、位于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8-XXX属于异议人周某云和唐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属于唐福某遗产,贵院直接将8-XXX号、8-XXX两套房屋查封明显错误。
二、李某耀与周某云、唐某燕、单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10月10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川17XX民初38X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载明唐福某欠李某耀的借款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唐福某的个人债务。因此,贵院直接将8-XXX号、8XXX两套房屋查封明显错误。
三、异议人周某云主张贵院查封的大竹县某某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8-XXX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属于个人财产,即8-XXX号属于个人财产,具体理由为两套房屋面积相同,户型相同,价值相等,异议人主张8-XXX号为个人财产,并无不当。因此,异议人主张贵院解除对大竹县乐基优悦广场统建安置房8-XXX号查封。
综上所述,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查封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切实维护异议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 大家都在看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唐某福,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8月XX日,住四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