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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关于罗某某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2022-03-20 22:35:45 来源: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关于罗某某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关于罗某某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及一审的材料,现结合一审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将广州一个周期的所有诈骗金额作为罗某某的诈骗金额予以量刑,明显不当,罗某某系从犯,在广州周期罗某某参与的时间仅为一个月左右,没有任何业绩,其工资仅为5861.06元,在参与的初期,并不知道是诈骗,只是在中途才知道是诈骗,只对实际参与的诈骗才应当承担责任,未参与的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广州周期有很多个小组,小组与小组之间没有配合,彼此相互独立,罗某某离开的时间是2019年6月,2019年7月广州整个周期才进入入金环节。因此,辩护人认为罗某某只对自己参与的承担责任,而对自己未参与的,以及离开公司后的不承担责任。

二、一审法院未对罗某某为犯罪中止予以认定明显错误,应当认定罗某某为犯罪中止。  刑事律师凌灿伟

具体理由为: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开始不知道是犯罪,在进入公司后的中途发现是犯罪,在发现后主动辞职,罗某某没有任何业绩,仅领取了5861.06元的工资,且整个过程中自己处于辅助地位,公司没有业绩,罗某某的情形,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罗某某未犯罪中止。

三、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罗某某的量刑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罗某某的工资总共仅5861.06元,在犯罪的过程中居于从犯地位,上班时间短,仅为一个月,没有任何业绩,主动退回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而一审法院予以3年3个月的量刑,且处以8万元的罚金,明显过重。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罗某某3年以下的幅度予以量刑,并对罚金予以从轻判决,给上诉人罗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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