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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和维权路径分析‖大竹
2022-05-24 21:40:12 来源:
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和维权路径分析‖大竹律师
摘 要:我国法律对工商登记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对身份信息真实性实质审查的缺失导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案例时有发生。被冒用身份信息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生活的诸多不便,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时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起诉侵权者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键词:冒用身份信息;法律风险;维权路径
近年来个人身份证信息被冒用于工商登记的案例呈高发态势,据新华社报道,截至2019年6月28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登记的举报数量约为2.9万件。诸多类似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和生活上的多方面麻烦,当事人为了撤销错误注册登记往往需要耗费不少人力和财力。例如人民日报近日报道:2019年1月15日江苏南京市的黄女士一早出发赶往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加拿大,出关时却因北京一税务机关上报的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偷逃税款信息被限制出境。黄女士认为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冒用,经咨询税务机关后得知,要想申诉只能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而市场监管部门则告知黄女士需要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公司注册时的所有材料,然后找一家鉴定机构做签名的笔迹鉴定,最后将公司注册材料、身份证遗失补办材料、笔迹鉴定材料等交送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等待结果。黄女士自费几千元,提交了笔迹鉴定等一系列材料证明“我不是我”,工作人员也并未给出明确处理时间和结果,只是预计一个月内处理好。然而更让人担忧的是,黄女士经查询发现名下还有多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若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给黄女士带来更严重的影响。
一、法律规定与类案数据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为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我国法律对工商登记事项并未采用“实质审查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材料时主要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而非实质审查方式。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报送材料、申请设立登记,法人、股东等不用到现场签字。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部门就依法予以登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身份信息数据和技术支撑,工作人员难以辨别身份证明材料的真伪,给不法分子恶意冒用甚至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的机会。
(二)类案数据分析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冒用身份信息”为关键词,对全国法院截至2019年8月2日已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搜索,发现有294份裁判文书涉及冒用身份信息。经对该294份裁判文书统计分析,筛选出54件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有效案件,其中民事案件14件,行政案件36件,刑事案件4件。经分析发现该54个案件中,被冒用身份信息者均是在经济活动中因申请注册登记受阻、出行出境被限制、个人贷款被限制等情况下,经查询才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该系列案件中,有45个案件原告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但仅仅有3个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有17个案件原告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但也仅有1个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以看出被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和诸多生活不便。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维权方法,以尽快解决被冒用问题,减少损失。
二、被冒用者的法律风险
(一)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此,如果被冒用身份证信息登记的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法定义务,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并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限制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1.被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因此,如果被冒用者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无法参与正常的招投标活动。然而招投标活动往往时间短,具有相当的紧迫性。若未能及时解除失信限制,当事人可能因为无法参与招投标活动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2.被限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而在当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受到限制而不能设立,进而给被冒用人带来极大的麻烦。
(三)承担股东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债权人以公司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为由对股东提起诉讼,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者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被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维权路径分析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根据2019年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企业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违法犯罪行为,被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简单的情况下,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无疑最为便捷,经过公示期无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无需再经过其他部门处理。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可能发生以下两种阻碍情形。一是导致登记机关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的情形: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二是登记机关直接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能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冒名登记事实的,当事人可以将案件侦查结果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缩短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流程。由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的事实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该侦查结果也可以在将来可能涉及的其他税务、诉讼等纠纷中作为备用证据。
(三)对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被冒用身份信息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冒用人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冒用事实成立的,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撤销错误的登记信息。此种维权方法适用于存在经济损失的情形,可以期待在诉讼中一次性解决损失问题和确认冒用身份信息的事实。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结语: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不法行为屡见报端,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冒用人造成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消除给被冒用人造成的影响。被冒用人要树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在身份信息被冒用后,依法及时维权,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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